焦**、袁**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某某建筑公司不具有案涉车库的所有权,不享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民事权益。某某置业***小区的使用权人***小区也是由某某置业开发建设,案涉车库也应由某某置业所有,某某建筑公司***小区部分工程施工方,其与某某置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协议书》是***小区内建设内部约定,并未***小区系某某置业作为开发的发包方,某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建案涉工程承包方的基础法律事实,该协议仅对协议相对方产生约束力,对外并不发生效力,某某建筑公司也认可案涉车库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某某置业向被上诉人交付案涉车库2间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旧房改造协议的内容之一,也是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三、某某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执行异议,又称将案涉车库出卖给案外人,如果出卖给案外人,某某建筑公司就不具有案涉车库所有权,其不能...(本文书还有3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