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车辆损失134316元;2.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车辆损失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3日17时35分许,万明辰驾驶车牌号为豫某****号小型汽车在安罗*速78公里与刘森驾驶车牌号为豫vz****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明辰负全部责任,刘森无责任。豫某****号车登记在某甲公司名下,且该车辆在...(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