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阚**、某**(以下简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42682.93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以42682.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法院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6日,阚**因侵权造成案外人陶*某受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案外人陶*某此次受伤为工伤。阚**因此次侵权事故造成工伤职工陶*某发生工伤医疗费合计112519.98元,经申请,某**经审核后先行支付工伤医药费42682.93元。《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