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451653、申请日期:1979年8月23日
4、核准日期:1981年3月15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水*;燃油泵;液力泵;电动机;自动调节阀;阀;机床;空气压缩机。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在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项目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泵类产品发票、产品定单申请表、付款回单;2、产品宣传手册;3、进口货物报关单;4、参加展会照片、宣传推广资料;5、采购合同、施工报告、格兰富授权服务中心协议书、服务工作卡、服务中心照片;
6、维护保养合同等。
在诉讼阶段,原告进一步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许可授权协议和声明;2、重庆博高科技有限公司购买grundfos水*及其他产品的合同及对应发票;3、安徽源本环保技术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