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与被告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6932.1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签订《嵊州正大新世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嵊州正大***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就有关委托管理事...(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