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以及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的利息为903750元;2.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止的利息为291093元。以上欠息已扣除被告陶*所支付的利息210000元。之后欠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