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新疆恒安**********(以下简称恒安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及朱**,被告恒安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4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66,941元及其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338.82元,利息24,478.4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就房屋价款、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11条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第12条约定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