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巨*******(以下简称巨迈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19年11月15日,兴业公司由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2019年9月17日,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椒江支行)订立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吴**以其申办的牡丹信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77000元,申请业务尚需支付手续费1155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工行椒江支行累计3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工行椒江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同日,兴业公司向工行椒江支行出具了一份《担保...(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