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一方面认定案涉房屋总价为320万元,另一方面又认可被上诉人置业顾问章某某在聊天记录中的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章某某明确告知320万元是备案价,实际成交价格以购房合同为准。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认购协议》载明的金额并不属实,也不符合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置业顾问的所有聊天记录协商的价格,均是在3万元左右浮动,因此,一审认定房屋总价为320万元属于事实不清,忽略了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将188万元的价格曾向上级领导进行过审批,同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显示其将185万元和188万元的价格向上级请示过,均是由被上诉人置业顾问单方陈述,在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前,双方就房屋价格仍在协...(本文书还有4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