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胡**、王*与被告孙**、张**、安徽绿升********(以下简称绿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王**、王**、胡**、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绿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胡**、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张**、绿升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600000元及投资款35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孙**、张**、绿升公司承担。审理中,王**、王**、胡**、王*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孙**、张**、绿升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初,王*强经朋友介绍认识孙**,孙**称自己与凤...(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