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黑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公司黑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损失暂计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2日1时30分许,崔东亮驾驶的辽gh××**/辽g××**号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陈*波驾驶的冀冀en××**冀冀e04**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东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波无责任。经查,崔东亮驾驶的辽辽gh××**辽辽g××*...(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