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从2024年5月8日起按3.45%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9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共借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日,原告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告,2023年4月11日,原告又转账2万元给被告,2023年4月13日,原、被告在隆回见面,原告支付现金2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向原告还款。
郭**辩称,借款5万元是事实,被告没有还钱。
原告魏*...(本文书还有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