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姚*、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和杨*、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因需等待(2021)浙0602民初****号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于2021年9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幢**室房屋拍卖款人民币150万元中的75万元为原告所有并不得执行。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戚**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房屋系婚后购买。2015年7月29日双方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戚**结欠姚*债务,案涉房屋被法院拍卖,...(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