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邓**、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调查需要,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诉讼代理人李**的委托,原告陈**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9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鄄城县经营木板生意,被告加工工艺品,2016年5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送板材,被告累计欠货款265000元,之后被告偿还75000元,尚欠19万元至今未还。
邓**辩称,利息不应该支付,欠款19万元是事实,但是钱已经还完了,最后一次我还了一万四千多元。
张*辩称,已经完毕,不应再偿还。其不欠...(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