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另因门诊治疗合计支出门诊费用1724.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垫付了180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2022年11月25日车祸小腿骨折开始,该司从元月开始预支工资的方式每月发3000元当生活费,连续5个月,费用从之后上班开始每月扣减。经核算,原告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均工资为5758.69元。
和平某医院出具欠费证明,载明原告4次住院医疗费合计171253.95元,已交押金18000元,欠费合计153253.95元,餐费欠4340元,护工欠4795元,生活用品欠35元,总欠费162423.95元。原告要求原告欠付第三人的医疗费由被告某公司在应付赔偿款中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某公司提出的调取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医院、顺德和平某医院的“病程记录”、“三测单”、“护理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每日费用清单”等以查...(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