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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叶**与叶**,某财产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渝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贺**、叶**因与被上诉人叶**、原审被告袁**、某财产保*************(以下简称太保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叶**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叶**负担。事实和理由:1.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先行垫付了叶**相应的护理费和医疗费,应当予以扣减;2.叶**单方自行委托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对此产生的鉴定费不应当认定为诉讼费用而由败诉方承担,应比照专家辅助人制度,由申请方即叶**负担;3.叶**并未直接将汽车交给贺**驾驶,而是贺**自行驾驶汽车导致事故发生,叶**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叶**辩称,1.贺**垫付了43天的护理费,叶**在主张护理费时已经扣除了贺**垫付的护理费;一审法院支持的叶**的医疗费2,149.03元系叶**自行支付,贺**在叶**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叶**未主张;2.贺**认可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此产生的鉴定费应当由贺**承担;3.贺*...(本文书还有50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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