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50019.38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扣减已还利息0.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莫**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莫**向原告某**贷款20万元,逾期...(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