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沙雅县诚*************(以下简称诚信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诚信驾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即42个月的工资共计126,000元(42×3000);2.判令被告缴纳原告于2017年4月开始形成劳动关系至今被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中欠缴9个月社会保险金6,363元,退还原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9,130.73元,合计25,493.73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资赔偿金75,600元(126000×60%);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54,000元(18×3000);5.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0,500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申请仲裁止的加班工资43,444.80元(17.24小时工资×42个月×30天×2小时每天加班);7.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因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教练车承包协议》,因而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完全错误。仲裁裁决认定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也认定原告受被告的管理,原告依附被告,隶属被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但却以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而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显然是错误的。内部承包非常普遍,不能因为有承包合同就否定劳动关系,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不冲突,完全可以并存。二、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劳动,双方是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规定履行其义务,承担责任。2017年4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从事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每个月的基本...(本文书还有7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