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王*是王**的姐姐,王*与胡**系夫妻关系。2022年10月29日21时许,在新乡市××路“万达超市”门前处,胡**饮酒后(酒精检测数值239.46mg/100ml)驾驶豫gn××**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尾随撞住王**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董**、董**、董**、董鑫硕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驾车逃逸。2022年11月18日,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0783**********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非机动车道,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王**驾驶非机动车超载人员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胡**承担事故全部...(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