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沙溪支行)诉被告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银行沙溪支行因被告宁**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宁**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6170.89元及利息11849.53元、违约金18006.97元、手续费666.12元(暂计至2020年5月5日共计人民币106693.5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原告广州银行沙溪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1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