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有***(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与被告杨*、向**、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以(2023)浙0205民诉前调****号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本院于2某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波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某参加诉讼。被告杨*、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向**赔某路产损失294626元(18.24㎡/延米×197延米×82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某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4日10时20分许,被告杨*驾驶xxx车辆在s20穿山疏港高速往好思房方向1公里600米处,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常某驾驶的xxx号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相撞,经浙江省公安某宁波支...(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