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古*******(以下简称:古城旅游学校)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古城旅游学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古城旅游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其所占用的石景山区x号北侧房屋及场地;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标准(每年1万元)支付2010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租金,及自解除之日次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石景山区古城大街x号西北侧房屋及场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旅游职业学校四部土地),土地权证号:京石国用(2009划)第xx号,及地上房屋(产权证号石全字第**)为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所有,由北京市黄庄职业高中管理使用,北京市黄庄职业高中授权原告管理。200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及场地租赁给被告,租赁费为10000元,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本文书还有4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