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郝**车辆停运损失267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3日20时18分,刘*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df××**的小型汽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路××号为冀a2××**的小型轿车发生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无责任。当事人王**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事故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