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延安永得********辩称,借款210万元属实,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提供1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原告账户,后期答辩人不能还款时被答辩人将100万元保证金用于抵扣本金、还是还利息了。
被告延安永得********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延安市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延安市宝************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延安航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延安航达******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樊**辩称,担保属实。
被告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丁*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龙**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7日,长安银行**********(乙方)与延安永得********(甲方)签订编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贰佰壹拾万元(¥2100000.00元)、用于偿还长银延营2019流贷字第024号合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期限为12个...(本文书还有5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