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贤旭******(以下简称贤旭公司)与被告章**、上海寻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贤旭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贤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贤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章**: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贤旭公司享有的第974101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审理中,贤旭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确认第2项诉讼请求的合理开支为3,538.9元,具体包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