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以丽检刑诉字(2014)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李*1、李*2、刘*2、严某提出对民事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在本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云南省丽*******指派检察员洪淑芹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家属刘*2、被告人张**及其指定辩护人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丽*******指控:2014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刘*1及朋友徐某、陈*、韩*、杨*、\"小杨\"(绰号)等七人从丽江市古城区鱼米河\"夜丽江\"慢摇吧出来,被告人张**在\"夜丽江\"慢摇吧门口遇到\"良子\"(绰号)后与其谈话,在此过程中,刚到\"夜丽江\"慢摇吧门口的蒋*因看不...(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