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黄**、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79826.9元,手续费3496.9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29日,利息0元,违约金2679.85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州银行公务卡(ic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郭**对被告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在原告处开办了信用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被告郭**作为被告黄**的配偶及担保...(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