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6.8%,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8.84%。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利息10367.77元、罚息1307.03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4%计算)...(本文书还有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