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玉树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2)青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永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玉树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玉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直接从被上诉人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存款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构成侵权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合同约定,依法不能成立,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内容看,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在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到本案事实,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一审判决以“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为由,否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二、担保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上诉人如何行使担保权利属于合同自治范围。(1)法律没有对担保权利人如何行使担保权利有特别...(本文书还有6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