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锡新律师

江西省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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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伤遭拒赔 法援倾情助维权公开

时间:2014-02-08  分类: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待遇

    指派单位: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朱锡新、江逸群

    案由:工伤待遇、社保、双倍工资纠纷

    案情简介:黄某系一名来自农村的妇女,2004年11月被家政服务公司招聘为该公司的保洁工,受公司指派为客户家中打扫卫生。2009年12月25日,受援人接受在某小区3栋2单元204室客户家中打扫卫生时,从凳子上摔下受伤,造成受援人黄某右眼眶内壁骨折,右额头皮血肿,右额上颌窦少量积液,伤情严重。受伤后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4898.75元,但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公司拒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工伤期间工资待遇等。

 

    承办经过:

    (一)申请工伤认定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江逸群两位律师接到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认真仔细地分析了案情,因黄某与家政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并在与家政服务公司协商过程中秘密进行了视频录制,完成取证工作后向景德镇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1月6日,黄某向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黄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于2010年2月5日作出景劳社伤认字[2010]第3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能力鉴定

    2010年4月23日,黄某向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鉴定,确认黄某构成拾级伤残。

    (三)工伤赔偿申请仲裁

    2010年6月28日,黄某向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885.15元。

    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景劳仲案字(2010)第34号裁决书,裁决家政服务公司为黄某补缴2004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字为准,支付工伤医疗费 4898.75元,工伤待遇35742元,经济补偿金9324元,双倍工资1709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退还押金 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50元。

    (四)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2010年9月26日,家政服务公司以其未收到工伤认定为由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黄某私自接活,属个人行为,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故要求撤销景劳社伤认字[2010]第33号工伤认定书。

    复议期间黄某代理人朱锡新、江逸群律师向复议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认为:1、家政服务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已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依法不应予以受理。2、家政服务公司在申请复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家政服务公司在申请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人保局已于2010年1月11日通知家政服务公司举证,家政服务公司在2010年1月27日提交的取证书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在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家政服务公司给予其包括黄某在内的每个员工发放手机,让员工自行联系业务或客户直接向员工接洽,完成工作后所收费用交给家政服务公司,可见,无论是家政服务公司派工,还是其的员工自行接洽业务,均属履行职务的行为。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了景府复决字[2010]第9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人保局景劳社伤认字[2010]第33号工伤认定书关于认定黄某为工伤的决定。

    (五)家政服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12月15日,家政服务公司仍以前述理由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景劳社伤认字[2010]第33号工伤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人保局作出的景劳社伤认字[2010]第33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简要点评:

    通过承办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承办律师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均采取拖延战术,走完所有法定程序。取证难、时间长、程序复杂,基本上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病。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或因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维权,或因维权的道路艰辛漫长而放弃。因此,承办律师认为为更有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在以下三方面有所改进和加强。

    一是简化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案件处理,专门设立了劳动监察、工伤和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由于这些法定前置程序的存在,使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能如同一般民事纠纷一样,直接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如果将所有的程序都走一遍,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要持续数年。如此一来,劳动者早已“弹尽粮绝”,或用人单位早已“烟消云散”。为此,笔者建议在将来立法或修改法律时尽量简化该类案件的程序,执行部门应尽快受理、快速裁决,以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层面已相当完备,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将纸面法律落实到位,还需广大的执法者付诸辛劳汗水,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时常进入企业监督检查相应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法制的宣传力度,深入基层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培养良好法治土壤。目前我国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还很缺欠,遇到权利被侵害时,并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走什么途径,为此,政府部门,特别是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加大对基层法律知识的传播,以此来提高广大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治土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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