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锡新律师

江西省景德镇市
最擅长领域:合同协议条款
案例:159合同:0

法援力促民事赔偿 被告取得原告谅解公开

时间:2014-02-08  分类:法律援助 故意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http://www.pfcx.cn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辑:丁 林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身处一线的法援工作者及志愿者们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为当地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案    由】:刑事附事民事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锡新  电话13879871669 QQ1106728207
    【案情简介】:  
    余某因怀疑其妻子朱某与被害人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想报复江某,遂多次叫朱某约江某出来见一面。2004年5月11日傍晚7时许,余某得知朱某已约好江某在市茶山路口见面,便趁朱某不注意时在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放在身上,尔后随同朱某出门。到达茶山路口后,朱某在该路口报刊亭附近等候江某,余某在旁边就近守候,晚8时许,江某如约而至与朱某见面,余某从路边捡起玻璃瓶上前朝江某砸去,江某被砸沿瓷都大道四三二一厂方面逃跑,跑至教育大楼二十米的马路中间被余某追上,余某手持单刃尖刀朝江某背、胸等部位猛刺,最后一刀刺在江某左侧肋下,单刃尖刀未及拔出便仓惶逃离现场,江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江某身体13处受伤,均系接触锐器所致,其中以胸损伤为重,系被他人用扁平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余某逃离现场后,在安徽亳州等地藏匿。自此,被害人家属刘某不停到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归案,绳之以法。 
    2011年3月13日,余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并通知被害人家属刘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刘某等人因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律师代理本案,以维护刘某等人的合法权利。 
    被害人家属刘某等人作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称:被告人余某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原告人强烈要求法院应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还被害人亲属一个公道,替死者伸冤。同时,因被告人余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痛和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判决被告人余某赔偿原告人亲属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交通费等共计684108.3元。 
    原告人刘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受到巨大创伤,江某被害时,其儿子还未出生,未曾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江某之子见其他小朋友均有爸爸,而自己从未见过爸爸,作为爷爷奶奶的原告人只能告诉他:“你爸爸出去打工了没回来。”年幼的江某之子至今不知道其从没、且永远也不可能再见到爸爸长什么样,被告人余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人生最大的悲痛—少年丧父、中年丧偶、老年丧子,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法弥补,给原告人的生活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如今,两位老人仅仅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艰难供养着孙子的学习和生活。人死不能复生,为原告人刘某等争取到赔偿款能解决原告人当下的生活困难问题,令他们从心理上得到一丝安慰。同时,被告人余某家属及余某辩护人为获得原告人的谅解,多次找原告人刘某及其代理人朱锡新律师协商赔偿事宜,但鉴于被告人余某在潜逃期间,其父亲死亡、母亲患神经病,家中尚有八十多岁爷爷,家庭经济十非困难,余某亲属虽经全力到处借款,仅筹集了十余万元,离原告人主张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朱锡新律师再做被告人余某家属工作,让他们想一切办法,尽可能争取得到原告人谅解。 
    期间,被告人余某姐夫在原告人家门口散发传单:“江某强奸余某老婆朱某,威胁朱某发生性关系,还对朱某说其玩过好多女人……后被余某发觉将江某杀死,横尸街头,这是他的下场。死者母亲刘某用钱请人把余某家一扫而空,钱财被抢逼死余某父亲,逼疯母亲……”这样一来,前期所花巨大精力取得的调解意向功亏一篑,刘某情绪异常激动,再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代理律师朱锡新再三做刘某思想工作,并联系法院和被告人余某辩护律师,让被告人余某姐姐、姐夫向刘某赔理道歉才平息了此事。 
    经多方努力,被告人余某家属向社会求助,通过各种渠道最终筹集到了24万元。2011年11月25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共计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72827.80元,其中余某亲属代为赔偿原告人24万元,余款待被告人余某刑满释放后赔偿给原告人。同时,原告人向法院出具了对余某依法从轻判处的谅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为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案,被告人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犯罪行为给刘某一家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但人死不能复生,再大的痛苦也要面对现实,作为代理律师,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争取到赔偿款,从经济角度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慰藉方为上策,为此,朱锡新律师通过多方长期的努力,最终为刘某等人争取到了较高赔偿款,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应予赞赏。 
    此类涉命案件,当事人的心情都很悲痛,情绪激动,特别是作为受害方当事人,故常常到处上访,要求严惩犯罪分子,并要求得到高额赔偿,给政府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会出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现象,因此,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当利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较信任律师这一优势,积极参与涉诉涉访案件,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引导当事人理性依法维权、正确维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法治进步、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