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双喜律师
目 录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类型
二.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三.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四.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
五.同居纠纷案件实务
六.离婚纠纷案件实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规定
(二)应了解掌握的案情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1.收集夫妻关系状况的材料。
2.收集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3.收集和审查财产方面的证据
(四)办理离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七.抚养纠纷案件实务
八.扶养纠纷案件实务
九.赡养纠纷案件实务
十.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程序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类型
1.法定类型(案由)
包括婚姻自主权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类型。广义的还包括收养纠纷,继承纠纷。
2.常见类型
同居关系纠纷,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
二.婚姻家庭案件特点
1.数量(尤其是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甚至有增无减
2.财产关系渐趋复杂,处理难度大
3.证据不易搜集和调取
4.感情因素明显,矛盾化解难
三. 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4.28
2.最高法院适用《婚姻法 解释(一)2001.12.24 34条
3.最高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2003.4.25 29条
4.最高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三)2011.8.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8.31
四.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基本原则
A.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C.关注当事人双方心理和情绪变化,帮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D坚持注重调解原则,尽可能促成纠纷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
E要特别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同居纠纷案件实务
(一)基本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应了解掌握的事实
1.同居双方身份的基本情况、同居的时间、地点。
2.同居期间女方有无怀孕史,是否生育子女。
3.同居期间有无共同购置财产,双方的出资情况,有无发票。
4 .同居期间的共同存款、现金、股票、基金等其他财产情况。
5.分手的理由。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1.同居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2.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如照片、摄像、小区登记的居住情况证明、保证书等。
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户籍证明。
4.在医院签署的家属同意手术的告知书等。
5.同居期间所购置财产的证据。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出资证明、发票、存折、股票账户等等。
(四)同居期间财产、子女争议的处理
比照离婚案件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原则,参见离婚纠纷和抚养纠纷。
(五)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
彩礼纠纷系俗称,法定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
1.基本规范与缺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缺憾:过于原则,支持多少,考虑哪些因素,谁是当事人等不清楚
2.处理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是否同居,一方过错等因素,兼顾公平原则。
六.离婚纠纷案件实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应了解掌握的案情
1.婚姻概况:应了解相识的时间、过程,缔结婚姻的时间、地点;
2.夫妻感情;应了解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婚姻现状,同居情况,双方对婚姻质量的评价、离婚的意见等。
3.财产状况:应了解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现状及分割意见。
3.1 房屋分割,需了解:
A.购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房产状态(现房、期房);
B.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首付情况、房款支付情况;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C.房产证取得的时间、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3.2 存款、有价证券、基金、股票分割需了解:
A.双方名下存款、基金、股票及有价证券,相互是否知晓;
B.存、取款凭条或开户行、账号等;
C.存款和各种单据的数额。
3.3 汽车分割应了解以下情况:
A.汽车型号;购买时间价值;牌照号、贷款情况;
B. 目前车辆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车辆市值。
4、子女情况;应了解子女的自然状况、生活现状、双方的抚养能力、满10周岁子女的意愿等。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1.收集夫妻关系状况的材料。
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应收集证人证言、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双方系登记结婚的,收集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2.收集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一方有过错的证据。比如家庭暴力证据形式包括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的伤情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等。婚姻家庭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QQ及微信等聊天记录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3.收集和审查财产方面的证据
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应审查产权证、若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律师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
对于动产的情况,应提供财产清单,购买发票等;
债权债务:律师应审查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凭证的形式、内容等;
(四)办理离婚案件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1.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离婚自由
2.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
3.离婚起诉状须简明扼要,庭审中再作补充陈述
4.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对方婚外情问题
5.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不同意离婚的应诉策略
7.必要时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沟通
8. 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9.几种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10.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建议原告上诉
七.抚养纠纷案件实务
这里所称的抚养纠纷,仅指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纠纷
(一) 婚姻法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应当了解掌握的案情
1.子女姓名、性别、生育的时间;
2.子女的生活现状、双方父母及家人照顾子女的情况;
3.十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学历、居住状况;
5.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品质、不良嗜好、身心健康状况等。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基本案情方面的证据:
1.出生证明、户口所在地,分清子女是否婚生,确认抚养人。
2.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身体、经济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生育能力。
3.子女的抚养现状。纠纷发生前子女的抚养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
4.否认和怀疑子女为非亲生时,应申请人民法院作亲子鉴定;拒绝配合鉴定的推定主张方的主张成立。
5.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标准。
子女应归女方抚养的证据;
1.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没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子女应归男方抚养的证据: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利于子女抚养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有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年纪偏大丧失、影响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不利于子女抚养的。
5.女方无固定收入。
6.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办理抚养费给付案件,应按以下规定组织证据;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不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子女的学费,不是父母必须支付的法定义务范围。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以协商为原则,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八.扶养纠纷案件实务
这里所称的抚养纠纷,仅指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
(一)婚姻法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应了解掌握的事实
1.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夫妻感情状况。
2.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
3.要求扶养一方的实际困难;
4.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原因;
5.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
2.收入证明、家庭财产;
3.能证明要求抚养一方生活、经济困难的证据;
4.能证明对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证据;
5.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的证据;
6.其它相关证据。
九.赡养纠纷案件实务
这里所称的赡养纠纷,仅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
(一)婚姻法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应了解掌握的案情
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2.被赡养人年龄、身体情况、收入状况。
3.被赡养人实际生活困难状况。
4.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和身体情况。
5.不尽赡养义务的原因。
6.所居住地区的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
7.其它与赡养有关的事实。
(三)应调查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2.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亲属证明。
3.赡养义务人的人数及经济状况。
4.赡养人所居住地区的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
5.不尽赡养义务的证据。
6.被赡养人的收入证明。
7.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证明
十.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程序
1.案件受理
2.庭前准备
3.出席庭审
4.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