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 刘双喜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的内容很丰富。下面,我结合律师工作实践,通过几个案例对常见的与婚姻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通俗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彩礼纠纷: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吗?
2007年7月,袁寨乡张洋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彭娟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张洋给彭娟1000元见面礼。2007年9月,张洋应彭娟父母的要求,按农村习俗给彭娟父母8800元彩礼。此后,张洋要求按约定时间当年腊月初八举行婚礼,彭娟的父母则要求张洋先建两间两层楼房,或者拿出建房款15万元由彭娟保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洋眼看婚约难成,便让彭娟及其父母退还9800元彩礼。彭娟及父母不愿退还彩礼。2008年8月张洋把未婚妻彭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9800元,彭娟及其父母以退婚是男方提出的为由,不同意退还彩礼。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吗?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件结果:判决退还。离婚引发的彩礼纠纷处理原则;确定数额、内容应考虑的因素。
二、关于青春损失 :男方提出离婚,应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吗?
青年教师小王与女青年小叶结婚不到一年,小王以小叶脾气不好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时小叶同意离婚,但要求小王赔偿她5万元青春损失费,理由是她婚前是黄花姑娘,不能白白与小王生活大半年。男方提出离婚,应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吗?
婚姻法无青春损失的规定,有精神损失的规定,但有适用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案件结果:准予离婚,驳回小叶的请求。要善于运用离婚赔偿权。
三、关于事实婚姻:举行结婚典礼算事实婚姻吗?
兰青乡的李梅与同乡的李小社于2007年中秋节典礼结婚,但未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李小社到东莞打工,不幸于当年12月因车间发生事故死亡。不久,厂方赔偿21万余元,给了李小社父母。李梅提出分割,遭到拒绝。2008年6月李梅把公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她是李小社明媒正取的妻子,举行了结婚典礼,是事实婚姻,应当分得7万元赔偿款。她的请求成立吗?
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案件结果:驳回诉讼请求。办理结婚证的意义。
四、关于无效婚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吗?
付寨乡的李慧与汝南马乡的王华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当时王华仅21岁零两个月,为了登记,王华拖熟人在办登记时比身份证整整报大一岁。2008年5月,因婆媳关系紧张,李慧带着身孕赌气回了娘家。王华受母亲挑拨,于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案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件结果:驳回起诉。
五、关于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登记后可以反悔吗?
李勇与赵英于1987年结婚,生有一个女儿正上大学。多年来这对夫妻经常生气,赵英多次提出离婚均被亲朋劝和。2008年正月十七日赵英以李勇醉酒骂她为由大哭大闹,并拿出拟好的离婚协议让李勇签名,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李勇只好签了字并与她一起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按协议,夫妻共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产归赵英,摩托车、电脑归李勇。事后一周,李勇求赵英复婚,遭拒绝,李勇十分懊恼,要到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李勇的想法能实现吗?
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情况与调解结果:赵英再支付李勇5万元。
六、关于离婚标准:丈夫卧病在床妻子可以离婚吗?
1989年6月,黄霞与李明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90年10月生育长女,2003年8月生育次女。2005年8月,李明因患脑血管动脉瘤住院治疗,先后共进行了三次手术,住院6个多月。李明出院后在家休病,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2008年6月,黄霞以李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负债累累为由起诉要求与李明离婚,李明坚决不同意。黄霞的离婚请求能如愿吗?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黄霞与李明感情一直较好,现李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黄霞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明显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而不是基于感情破裂,所以法院驳回了黄霞的离婚请求。
七、关于离婚标准: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吗?
汝南埠镇的张光与李燕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不断生气。当年年底李燕外出打工,从此没有了音讯。2006年夏天,张光得知李燕与一个叫二蛋的人在新蔡县佛阁寺乡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并刚刚生了一个女孩,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张光掌握了有关证据后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燕的重婚罪,李燕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是与张光分居两年多才认识二蛋,已与张光自动离婚,不存在重婚。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以重婚罪判拘役3个月。
八、关于子女抚养:离婚时男归男,女归女吗?
杨帅与刘茜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甜甜。甜甜满一岁时,刘茜外出打工,后来就很少与家里联系。2007年刘茜突然向法院起诉,以感情不合为由要求与杨帅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杨帅早就听说刘茜有外遇,对她已经心灰意冷,很干脆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刘茜抚养。刘茜说:“男归男,女归女,天经地义,你凭什么不让我要女儿?” 刘茜的说法对吗?法律对子女抚养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件结果:准予离婚,女儿由杨帅抚养,刘茜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问题再举三例:
案例一:张华今年13岁,父母均有工作,但父亲脾气粗暴,且酗酒成性,其母现起诉要求与其父离婚,其父同意离,法官让他们协商解决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其父坚决要求孩子随他,其母勉强答应,二人签了协议,张华得知后不同意随父。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保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结果:以张华意愿判归随母
。
案例二:上海某白领夫妻生一智障男孩。男孩12岁时病情加重,此时这对夫妇又闹起离婚诉讼,均不同意抚养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果:法院对抚养费进行竞价处理,最终男方出100万。
案例三:11岁男孩朱某原籍新郑龙王乡,随母暂住郑州市。朱某兄弟二人。朱某出生时,父母没及时为他申报户口,弟弟出生后报了户口,而哥哥的户口一直耽误下来,因此,家里的户口簿上只有弟弟一个孩子的名字。朱某5岁那年,父母离异。由于母亲怕孩子在其父再婚后的家庭中受委屈,故而在离婚诉讼中,按照户口将错就错地说只有一个孩子,致使法院作出“婚生一子随母亲生活,其父每年负担抚养费700元”的离婚判决。朱某就这样被推入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阴影中。 随着朱某兄弟二人渐渐长大,朱某母亲的压力越来越大,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使她难以为继。更让她苦恼的是,由于朱某没有户口,不仅给他在接受教育上带来意想不到的障碍,他更被完全排斥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门槛之外。 2005年6月1日,母亲作为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孩子的父亲负担朱某的抚养费。然而,由于准备不足,一审最终败诉。随后,朱某上诉。 2006年6月30日,重审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朱某与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判令被告朱某的父亲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朱某抚养费1500元,至朱某年满18周岁止。
本案是一起抚养费纠纷,这种案件在法律和诉讼上并不具有太大的业务难度。但是,由于本案受援人的母亲错误的“爱”,导致了受援人朱某在父母离婚判决中成了“不存在”的人。在他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中,父亲不但“将错就错”对诉讼活动不予配合,甚至对孩子身份和“存在”也提出质疑。 在被告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律师最终从案情的特有条件出发,提出利用亲兄弟关系进行“同父鉴定”的取证思路,使被动的诉讼态势出现转机,争取到案件发回重审,为实现诉讼目的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和机会。最终,利用新的证据突破了诉讼中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有力地证明了受援人与其父亲的亲子关系,赢得了诉讼。
九、关于重婚罪: 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吗?
张刚是一家医院的知名医生,1996年初张刚背着妻子与一女子在外同居,当年底生一男孩。1999年张刚在信阳某地开了一个诊所,由那女子平日坐诊。二人在当地以夫妻相称。张刚的妻子李燕对丈夫的行为早有怀疑,1999年底得知真相,劝张刚与那女子一刀两断,否则控诉他犯重婚罪。张刚称自己与那女子未结婚登记,只不过是包二奶而已,要妻子面对现实,不要吓唬他。其妻忍无可忍于2000年初向法院控告张刚犯重婚罪。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吗?
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结果:张刚被判刑一年。
十、关于离婚诉讼:对方下落不明能起诉离婚吗?
案例、咨询例:某女外出打工后无音讯,三年后回来却得知已被判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还有的咨询这一问题。涉及宣告失踪、公告送达、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