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告朱某某购买驻马店市泌阳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当地进行开采矿山,在经营过程中因存放******、炸药不当,2013年9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泌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被告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1月25日,鲁建明律师接受被告朱某某家属张某某委托,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鲁建明律师辩护,2015年3月1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驻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泌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中量刑部分,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鲁建明律师】提醒:遇到刑事纠纷不要慌张,更不要乱投医,应当依法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在无罪辩护不能的情况下,寻求罪轻辩护不失为良策。
鲁建明律师电话:1367693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