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依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又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原告起诉时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属于预交诉讼费用,该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依法裁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既然原告起诉时交纳的诉讼费用属于预交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负担,那么如果原告胜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何时退还?裁决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被告何时交纳?如果被告拒绝交纳怎么办?针对上述问题,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虽然法律、法规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负担和退还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有的败诉方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不愿意主动交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加之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当原告持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主张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时,往往会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人民法院会告知原告,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解决。更有甚者,未经原告同意或允许,人民法院竟然擅自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注明,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行为和做法均不符合法律、法规就“胜诉退费”的相关规定。
目前,就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胜诉方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问题,从全国来看执行的不是很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通知》第三条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人民法院对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对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就“胜诉退费”的执行情况各不一样。
针对“胜诉退费”难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建立健全“胜诉退费”机制和程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关于适用该办法通知的规定执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起诉或诉讼过程中,要着重强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应由人民法院自法律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给原告。以此避免人民法院拒绝退费,同时也阻止人民法院擅自裁决诉讼费用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的做法,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判案,依法退费,更好地督促人民法院对不诚信的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