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章龙律师

湖北省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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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合同:1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公开

时间:2019-03-01  分类:无标签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意见书

 

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现提出对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受害人孙某存在过错

受害人作为工地带班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时,应当文明、科学,不应简单粗暴,甚至谩骂工人。从证人证言看,其不妥的管理方式已经引起大多数农民工反感。事发当天,受害人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先动手挑衅,纠抓王某某衣领口才导致矛盾激化,孙某对纠纷引起应负有一定责任。

二、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受害人伤情的形成存在多因一果。既有王某某推搡原因,也有受害人孙某所处位置特殊(钢轨之上稳定性差)因素造成。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情程度明显不高。本案系民间纠纷,由日常琐事引起,事发突然,没有预谋,相比于棍棒、刀具等凶器致伤以及双方未再发生二次伤害来看,尽管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但情节相对轻微,王某某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王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已获得受害人谅解

事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找到当地村干部一同前往随州市中心医院,看望受害人,并当众向其赔礼道歉。在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结合受害人的具体要求,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全部甚至超额赔偿。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刑事和解协议》,1月22日,王某某亲属多方筹款确保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赔付资金全部到位。同日,受害人孙某向公安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四、王某某认罪悔罪

案发后,王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能认罪悔罪,反映王某某有悔过之心,也有利于消减受害人心中的怨气,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加之,王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王某某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谅解协议的,社会危害性的消除,建议贵院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对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章龙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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