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达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
最擅长领域:合同协议条款
案例:355合同:0

法律名称不应随意简称公开

时间:2023-05-03  分类:无标签
近年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会议讲话、街头宣传等随意将法律名称进行简称的现象颇为常见。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台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保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转机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监管条例”。 我们知道,法律名称一般不应简称,要简称的话,在国内来说也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几个字简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简称为《著作权法》,而不能将具体法律名称再进行简化,如将《著作权法》称为“著法”或者“著作法”。随意简称是很不应当的,它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容易以讹传讹,不利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更容易产生歧义,叫人误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作“消法”,会使人以为是公安消防工作方面的法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称为“台资法”,容易叫人误认为是台湾的资产方面的法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称“监管条例”,更让人以为是监狱管理方面的法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每年都增加不少法律法规。 随意简称法律名称的现象就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国家法律严肃性的认识,在讲话、题词、发表文章时准确、完整地表述法律名称。二是报刊、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引用法律时,要正确引用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应为省几个字或图对仗、工整,随意将法律名称进行肢解。三是普法机构、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在这方面要起示范作用,在印制法律书籍、讲解法律时完整表达出法律名称,出具法律文书时要引用法律的全称。四是广大公民在学法、用法过程中,要熟记法律全称,不要为了方便,将法律名称任意简化,对容易混淆的法律名称要注意区别,在口头上、书面上引用正确的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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