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自2000年立项以来,历时十二年,历经十二稿,终修成正果。买卖是最常见的市场交易行为,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条文占据篇幅较大,素来有“小总则”的地位,故本次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本律师现根据司法解释文本,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及带来的影响,供您参考。
一、买了就要认,证据能说话
生活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时,比较随便,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比较普遍,发生纠纷时,这给某些“老赖”提供了机会。现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关系之证据给出认定规则,即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都可以用来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当然,如果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对于卖方来讲,保留上述证据至关重要。
二、预约有代价,承诺需谨慎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预约合同,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以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订立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当然,此种损失赔偿必须以合理为限,卖方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尽到减损义务(如寻找替代买家),损失的赔偿必须遵循合理预见原则(如合同差价损失),不得扩大损失。
三、能卖不能给,也要赔损失
对于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原来一般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现司法解释认定为有效,此规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
如果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四、卖方开了票,买方已付款?
在“欠款的是大爷”的今天,“先开票、后付款”是非常常见的,然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是否交付货物和是否付款,又经常是争议焦点之所在,而发票,则是重要证据之一。那么,开具了的发票,能否作为交付标的物、支付货款的唯一证据?不能!
司法解释的立场是: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商业惯例、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来综合加以认定。发生纠纷时,双方都应全力提供其它证据。2、对于普通发票,如果卖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买方即可以取得的普通发票,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对策:付款尽量不用现金;现金付款时,要取得普通发票或收款收据;对于“先开票,后付款”情形下,优先应签订合同约定,否则开票方在开票时请在票面(或背面)备注“转账支付”字样为宜。
五、一女许多家,嫁谁不依她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司法解释对物的归属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即已经获得交付而控制动产的买方有权确认动产归自己所有;如果动产尚未转移交付,则由先付款方取得动产;动产未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的,则以合同成立先后确定买受人。
对于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则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即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即已经获得船舶/机动车/航空器交付的一方,可以将所有权转移登记给自己;甲方获得交付,乙方办理登记,则甲方有权要求登记在自己名下;均未取得交付的,则已经办理登记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均未登记和交付的,则以合同成立先后判断。
上述规定可见,司法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卖方的自主选择权。一物多卖,并不是给钱快或者给钱多就有优势,而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六、买方已签收(或付款),质劣应自担?
一般情况下,买方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应认定买方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根据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买方在检验期间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法院应当认为该期间仅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如果货物内在品质存在缺陷,应另外确定合理的异议期间。这意味着,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或者已经付款,也不代表认可货物内在质量。一旦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依上可见,对于日益流行的网上购物,网购者不用再担心从物流公司处签收会导致对质量的全部认可。
根据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当卖方明知出售商品有瑕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关于产品瑕疵免责的声明无效。实务中,打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口号出售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时有发生,顾客发现质量问题时,仍有权利照常要求退货、换货。
七、诚信须为本,违约应赔偿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接受付款不影响卖方向买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贷款利率加收30%-50%)。
八、其它
(1)买方可以自行对产品进行修理,由卖方承担修复费用。根据第22条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卖方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方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合理的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2)不动产不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如房屋买卖。由于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不动产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保留所有权,违背法律规定。
(3)试用人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物进行处分,则认定其同意购买试用商品。根据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如果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则视为同意购买该商品。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王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