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渝司发〔2019〕142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0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司发〔2019〕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情况,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反馈。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参加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市司法局许可,在我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合同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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