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06月12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4年1月1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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