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矿山作业、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垃圾收运处理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地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城乡共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监测预警、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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