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15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0年4月29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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