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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13项自治区地方标准排查结论进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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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13项自治区地方标准排查结论进行公示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5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13项自治区地方标准排查结论进行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市监标创发〔2023〕108 号)要求,依据《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评估细则》,我局组织自治区农牧厅等38个单位对2812项自治区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排查清理。

经排查,一是对存在指定原产地、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协调、农产品质量标准等情况的181项地方标准做出处理结论。其中,继续有效3项,修订18项,废止125项,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35项;二是对《向日葵菌核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等32项地方标准提出修订。现对213项地方标准处理结论予以公示。 如对处理结论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

联系人:标准化处  胡彩虹

电话:0471-6628243

附件:自治区地方标准排查结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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