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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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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文书字号:鄂医保发〔2021〕5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1〕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顺利落地,妥善解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门诊、药店待遇保障问题,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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