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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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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1年2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2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营服务、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域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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