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1年2月1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2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营服务、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域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遵循州级统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