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第五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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