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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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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构: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9月21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政务服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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