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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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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0年7月2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新的法制委员会,承担从立法法实施后到明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王云岳任主任委员,顾廷良、刘德华任副主任委员,马绍彬、李淑芬、杨忠厚、黑有星任委员。明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后,该机构自行消失。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现在的法制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其负责人称谓作相应变更,不再重新任命。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法制委员会相配套的立法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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