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3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5年8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州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其范围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四)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传统体育、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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