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6日文书字号:舟政办发〔2022〕6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主犬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主犬是指无法确认饲养人、管理人的犬只。弃养、走失的犬只在弃养、走失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健、综合行政执法、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参加的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协调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无主犬源头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减少无主犬伤人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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